匡积满律师,籍贯四川宣汉,曾执业于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任轩达所副主任,现为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可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司合规运营、员工劳动争议... 详细>>
律师姓名:匡积满律师
手机号码:1776069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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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6201
执业机构: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达州市达川区麻柳大道682号
非婚同居这个现象在目前并不少见,有些年轻的情侣在即将步入婚姻之前都会尝试同居,但是,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法律中该怎么算呢?相信大家都有所疑问,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关于非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分别所有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非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分别所有?
如一方能证明属于一方所有,则是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均不能证明为自己所有,则属于共同共有,一般平均分配。(当然,个案情况不同,还要有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二、同居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继承所得的财产。
同居,法律上是不承认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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