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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积满律师 匡积满律师,籍贯四川宣汉,曾执业于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任轩达所副主任,现为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可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司合规运营、员工劳动争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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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匡积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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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先到期债权是否可抵销未到期债务

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其中包括先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两者是否可以前者抵消后者呢?针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找法网今天就为大家具体整理了关于先到期债权是否可抵销未到期债务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阅读完后能够有所帮助,有所收获。

一、先到期债权是否可抵销未到期债务

从法理上来说,因为未到期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所以就其已到期的债权,其有权主张如何实现。实现的方式则包括了抵消。而已到期的债务人到期的是债务,不是他对未到期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所以其债权没有到期,则其未经对方同意,不能主张抵消。

从实务上来说,因为未到期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已经确定,如利息、违约金等都可以立即予以明确;而已到期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仍未完全明确。所以其主张抵消,如提前还款可能会导致对方的损失,如导致对手方的利息损失等。故此时其主张抵消应当得到对方即未到期债务人(已到期债权人)的同意。

二、抵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

a、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

b、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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